解析:
担保物权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为了确保债务的切实履行,债务人或第三方可以不必转移财产的实际占有权,仅需将该财产作为抵押物供应予债权人即可。
在这种情况下,若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了双方事先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特定情形,债权人便有权利对该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