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保证人为被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时,其所承担的担保责任通常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期六个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有权就保证期间进行协商约定,但如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提前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其同时届满,将被视为未作任何约定;
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则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为期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