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判决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费用具体额度时,需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若申请方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所支付的抚养费用应以其本年度总收入的20%-30%为基准进行计算,若要同时承担两名及以上子女的抚养责任,则可以适度调整这个百分比,但总的来说,支付的比例不能超过其月总收入的50%。
其次,对于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申请者,抚养费用的具体额度需依据其当年总收入额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水平,按照上述比例来进行估算。
此外,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比如申请者的身体状况、教育背景等因素,也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子女抚养费用的具体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地按照上述比例进行支付,除了参考工资收入比例这一标准之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到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