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夫妻之间均享有离婚之自主权,然而,若仅仅是由于配偶一方身患疾病,其配偶试图逃避扶养责任而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则法院未必会给予支持。
法院在判断婚姻能否存续的依据在于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对于夫妻中一方患疾病的状况,应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具体细致的分析。
以下几种情况既有可能构成婚姻无效的要件,也有可能构成婚姻可撤销的条件,还有可能被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
(1)一方患有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存在生理上的缺陷,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无法进行正常的性行为,并且这种情况难以通过治疗得到改善;
(2)双方在婚前缺乏深入的了解和沟通,仓促决定步入婚姻殿堂,但婚后未能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基础,导致难以共同生活;
(3)一方在婚前故意隐瞒自己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婚后经过治疗仍然没有痊愈,或者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疾病却依然选择与之结婚,或者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一方突然患上精神疾病,长期治疗仍不见好转;
(4)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欺诈行为,或者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过程中采取虚假手段,从而获取了结婚证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