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有制造商或销售商在其制造和销售的商品中掺入其他物质、虚假材料、劣质品等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成分,试图以次充好或伪装成质量优良的产品,且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及以上但未满二十万元时,应面临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同时还需承担销售额百分之五十至两倍之间的罚款;
若销售金额超过二十万元但不足五十万元,则将被判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销售额百分之五十至两倍之间的罚款;
当销售金额达到五十万元及以上但未满二百万元时,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时仍需承担销售额百分之五十至两倍之间的罚款;
而当销售金额超过二百万元时,将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销售额百分之五十至两倍之间的罚款或没收全部财产的严厉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