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规定明确指出,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义务的履行地所在之地的当地人民法院负责处理相关纠纷案件。
如果在履行地点方面存在争议或无具体约定,并且争议的焦点在于支付货币,那么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的地区则被视为合同的履行地;
而当涉及到交付不动产的情况时,不动产所在地将被视为合同的履行地。
若未实际履行合同,且当事人双方的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范围内,则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当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