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法院对涉案车辆进行了冻结处理,且当事人期望解除该项冻结措施时,需由法院开具相应的解冻法律文书,并由审理案件的法官亲自前往车管所完成相关手续。
然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查封、扣押以及冻结等司法査控措施的有效期一旦届满,而人民法院又未能及时办理延期手续的话,那么这些查封、扣押和冻结的效力将会自动消失。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情况并不一定会自动发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
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
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