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维护受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由于被监护人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存在着局限性,无法全面且充分的自我保护,从而极易遭受外部环境中各种纷繁复杂的侵扰与损失。
在此情形之下,监护人享有特定的权力以及负有特定的职责以保障被监护人免受侵害。
2.对于受监护人的财产事务进行管理,监护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并在合理范围内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运用和处分。
3.作为准许进行民事活动及民事诉讼活动的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所代理的活动领域并不仅限于财产性质的活动,如买卖、租赁、借贷等,同时也可能涉及到部分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4.对受监护人进行教育引导和生活照料,监护人应尽职尽责地履行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义务,确保他们能够获得身心健康的成长环境,以及稳定的生活条件。
5.对因被监护人的行为而给他人带来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