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只要参与赌博的资金累计超过人民币五万元,其中获取的利润累积达到五千元,并且参赌者人数总计超过二十人次,则可以依法定性为赌博犯罪。
然而,对于那些虽有多次参与赌博活动,但其输赢数额较小,并未将赌博作为其日常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人员;
或者是虽然为赌博场所提供了赌具,但自身从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的行为人,均不应当被判定为赌博罪。
但是,如果这些行为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也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