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按治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当事人处罚款、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结构分析
1、敲诈行为:
向对方实施一定暴力或者胁迫,要求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达到了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则构成抢劫罪)。
(1)恐吓手段:
包括明示、暗示,语言、文字、手势、动作,直接告知或者第三者转达,利用自己曾经犯罪的经历、从事特定职业(如新闻记者)、担任某种职务等身份威胁。
(2)恐吓内容:
以恶害相通告,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即使对方清楚不交付财物就会招致恶害。
这种恶害,只要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3)恐吓实现:
行为人所告知的恶害可由行为人自己实现,也可由第三者实现;
但由第三者实现时,行为人必须使对方知道行为人能够影响第三者,或者让对方推测到行为人能影响第三者。
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行为人与第三者有共谋关系。
敲诈勒索罪中的恶害是不要求实现的,也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实现恶害的真实意思。
通告虚伪事实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交付财物的,也成立本罪。
也不要求恶害的实现自身具有违法性。
2、恐惧认识:
恐吓行为使对方陷入恐惧。
因果关系:
恐吓行为使对方陷入恐惧并由此处分财产的,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
恐吓行为没有使对方产生恐惧,对方出于怜悯或者为抓捕罪犯而在警方安排下交付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3、处分财产:
强调财产转移的最终事实。
(1)罪数:
恐吓造成被害人的恐惧心理,在被害人应其要求掏出钱包准备取钱给行为人的间隙,行为人上前将钱包夺走的,只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不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和抢夺罪既遂的竞合犯。
(2)三角恐吓:
被胁迫者(财产处分者)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
但要求被胁迫者必须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能或地位。
(3)着手与既遂:
着手时期为开始实施胁迫行为之时;
行为人排除被害人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设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时,就是本罪的既遂之时。
(4)“数额较大”:
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废话勒索数额没有达到较大或者没有多次敲诈勒索行为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等的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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