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租赁汽车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确系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一项间接经济损失,依据法律规定,理当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受害方提出,由于遭受损毁的车辆当时正在从事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的商业运营活动,因此要求赔偿在车辆修复期间所丧失的运营收益,则必须出示相应的合法运营资质以及扣除成本之后的收入证明文件。
对于这种类型的间接损失,经过专业的审判机构审查之后,通常会给予适当的支持。
如果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与被损车辆实际维修发票上的金额存在差异,那么双方当事人都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来证明各自的主张,并且做出合理的解释。
如果双方都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而且差异的金额没有超过30%,那么法院可以直接酌情决定维修费用;
但如果差异较大,法院则需对实际维修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
如果发现实际维修费用并不合理,法院则可能依据定损单来确定最终的维修费用。
一般来说,机动车的维修费用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来确定。
如果被保险人主张依据维修发票来赔偿维修费用,则必须证明他所主张的维修费用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合理性。
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中的优势证据规则,来确定机动车的维修费用。
在审理涉及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时,除了要审理涉案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及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的争议之外,其他关于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意外伤害险等保险合同的争议,都不能纳入案件审理的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