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售卖盗版网络课程无疑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凡是涉及通过盈利为手段,非法侵犯注册版权或与其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权益,且行为已经达到违法所得金额较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将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未经著作权所有者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其文字、音频、视频、计算机软件等各类作品,或者未经出版商授权擅自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书籍,亦或是未经制作者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甚至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只要违法所得金额较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均可视为侵犯著作权罪。
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该罪行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于著作权的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的合法权益;
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该罪行的表现形式为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权益,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
再次,从主体角度出发,该罪行的实施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同时也涵盖了经过国家批准和未获国家批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该罪行的实施者必须是出于故意,且具有谋取经济利益的明确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