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来看关于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第一点,针对企业集团内部各单位(包括企业集团本身)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实行免除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待遇;
第二点,此项无偿借贷行为必须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进行,过此期限则不予免税;
最后一点值得注意的是,自从2018年9月1日开始,企业无需再进行企业集团的核准登记以及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
在此之后,母公司有权申请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并且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全社会公开披露企业集团的相关信息。
换句话说,只要集团母子公司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其对应的优惠减免性质代码为1083917。
其次,对于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实际税负相同,且该交易并未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国家整体税收收入的减少,那么原则上将不会对其进行特殊的税务调整。
也就是说,如果母子公司之间的税负相同,那么它们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并不需要被视为销售行为而缴纳企业所得税。
最后,我们来探讨一下会计处理问题。
当子公司收到母公司无偿提供的借款时,应该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母公司”科目。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区分子公司收到母公司无偿划拨资金的会计处理方式: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