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判定为“为他人谋求利益”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贪污受贿罪行的相关条款予以刑事惩罚:
(一)实际或承诺为他人谋求利益;
(二)明知他人已有明确的委托请求;
(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虽未接受任何委托,然而后期却因该职责原因而收取他人财物。对于国家公职人员而言,如其索取或收受与其存在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与之存在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者所给予的财物价值超过人民币三万元,且此行为可能对其职权行使产生影响,则可视作其已承诺为他人谋求利益。无论其是否真正为他人谋求了利益,只要其索取了他人财物,便足以构成贪污受贿罪。
然而,为他人谋求利益的正当性与否,以及利益是否得以实现,并不影响贪污受贿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