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执行董事拒绝对公章和营业执照进行交付,那么其行为便实质性地违反了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违背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对董事所承担的相应义务条款的明确要求。
针对这类董事未能履行其应有职责的情况,尤其是在股东会议或董事会层面,各公司都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采取适当的方式加以应对。
若经过努力尝试仍无法有效解决问题,公司则有权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执行董事归还其非法占有或擅自带走的公章、营业执照等重要文件。
当然,如果公司能够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并且在公开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从而有效制止执行董事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通过重新刻制公章、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等合法途径来解决问题,这同样是完全可行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