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文,强制执行申请的时效为二年。
关于这一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与中断事宜则遵循了法律中涉及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相关规定。
前述所提到的时间范围,是自法律文书中所约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开始进行计算;
而对于那些在法律文书中规定需分期履行的情况,则应从每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时起进行计算;
若法律文书并没有对履行期间作出明确规定的话,那么就需要从法律文书生效的那一刻开始计算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