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持续未能出席的情况,可采取以下对应措施进行处理:
首先,若被告人在两次合法传唤后,仍无故不出席,法院可视情节采取拘传手段;
然而,在民事案件的处理中,此种极端方式较为罕见。
其次,当被告接到传票通知后,如未能提供合理原因而拒绝出庭,或在未获得法庭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场,均可视为缺席审判。
在此情况下,法院将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被告未能出席,法院通常也不会支持原告提出的双倍房款赔偿请求,因为这一金额过高,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定被告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此外,被告未能出席庭审对其自身权益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
因此,如果被告无法亲自出庭,亦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与诉讼。
最后,若被告始终未能出庭,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并通过公告形式予以送达。
同时,法院还保留了强制执行的权力。
当然,考虑到被告柏高身处异地的特殊情况,他有权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