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可尝试与欠款方展开真诚有效的商洽,以获取其详细的财务状况及还款能力等重要信息,进而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酌情给予债务期限延长或是进行适当的债务金额减免。
其次,若对方坚持不愿延期偿还或无法承担债务减免的责任,则需毅然决然地选择采取法律诉讼手段,在此过程中,必须全力以赴地应对庭审,力争在法庭上达成分期偿还或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协议。
最后,若是涉及到企业层面的债务问题,建议立即启动破产程序,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清算,以便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
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