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道路交通伤害事故的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无法承担的费用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是那些并不包含在人身损害赔偿范畴之内的项目,如伤残鉴定费用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等;
其次,即使某些项目属于保险公司应负责任的赔偿范围,但如果其实际赔偿金额超出了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那么这部分超额费用也将由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人自行承担,而非由保险公司负责支付。
法律依据:
《交强险条例》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