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客户拖欠货款所引发的法律纠纷,其正式的司法诉讼程序如下所述:
首先,起诉方应当向法庭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起诉书,并且按照被告方人数比例提供足量的起诉副本。
若起诉方为个人,应详细列出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现居住地);
若起诉方为公司组织,则需详细注明公司全称、办公地点以及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具体信息。
其次,起诉书正文中应当阐述明确的申诉要求及实体原因,同时需在尾部处签名或加盖公章以示确认。
接下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依法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体现原告合法身份的相关材料,例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2)作为原告的企业单位还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此外,为了支持原告诉讼主张,还需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据、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然后,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时,应填写一式两份的证据清单,详细列举所提交证据的名称、数量及页码。
经过法院承办人员的核实后,承办人员会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其中一份交还给当事人,另一份则留档备查。
紧接着,立案庭在当事人完成必要的手续并提交齐全的证据材料后,会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进行立案处理;
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则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预先缴纳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实存在经济困难,可以在预缴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如果逾期未缴纳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得批准且仍然未能预缴的,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最后,立案手续办理完毕后,案件将由法院排期开庭审理,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在案件审结后前往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