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的股东并不需要负责处理或承当任何债务。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公司作为具备高度独立性的企业法人,拥有自主的法人财产权益,并完全依法享有该权益。
公司应以其现有全部财产为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起不可推卸的责任。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他们只需以其承诺缴纳的出资额为限度,对公司的责任进行承担;
至于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东,他们则仅需以其认购的股份份额为限,对公司的义务进行履行。
公司的股东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有权依法享有资产增值的利益、参与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人员等重要权益。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