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车辆发生碰撞事故中,若认定责任完全在于其中之一方,其具体处理方式如下所示:
(1)如果全责方并未购买任何类型的保险,那么赔偿责任将由全责方驾驶员独自承担,以补偿无责方由于车辆损毁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2)倘若全责方仅拥有强制性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首先将由该保险为对方支付最高2,000元人民币的补偿款,超出部分则由全责方驾驶员自行负担对无责方进行赔偿;
(3)若全责方已经投保了强制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商业性质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则应首先由强制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对方支付最高2,000元人民币的补偿款,随后再由投保的商业性质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对剩余部分进行赔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