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租赁住房退租事宜时,必须要重视起关于房屋装修费用方面的问题,通常情况下,租赁者会与业主进行深入的协商以寻求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然而,若协商无果,那么他们便有权利向法院提出诉讼。
具体来说,以下是相关法律条款的详细解释:
1.当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方对所租赁的房屋进行了装修,此时对于装修费用的处理方式,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
如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相关规定,承租人在得到出租人的许可之后,有权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其他附属设施。
但是,如果承租人在没有得到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其他附属设施,那么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将其恢复原状,或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同样地,如果承租人在得到出租人的许可之后对租赁物进行了装修,但在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尚未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如果出租人同意继续使用该装饰装修物,那么该装饰装修物可以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反之,如果出租人不同意继续使用该装饰装修物,则承租人有义务将其拆除。
在此过程中,如果由于拆除行为而导致房屋受损,承租人应负责修复至原状。
至于已经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如果出租人同意继续使用该装饰装修物,那么该装饰装修物可以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反之,如果出租人不同意继续使用该装饰装修物,则双方需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来分担现值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