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女方提出离婚请求并未涉及财产分配争议的案件中,判决离婚所需的次数主要取决于能否证明夫妻之间的情感确实已经破裂。
若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这一观点,则有望在首次诉讼时便达成离婚裁决。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除非出现特定的情况,否则离婚诉讼通常需要经历两次审理方能作出最终判决。
这是由于法院在裁定离婚时,必须审慎评估夫妻间的情感是否真正破裂,而这一判断往往需要通过两次诉讼以及对多种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后方能得出结论。
在首次诉讼中,若法院判定夫妻间的情感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则通常不会作出离婚判决。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首次诉讼被驳回后,当事人需等待六个月方可再次提起诉讼。
在第二次诉讼中,若法院认定夫妻间的情感已经破裂,则基本上会作出离婚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若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例如重婚行为、家庭暴力事件、赌博或吸毒恶习屡禁不止、因感情不合导致分居长达两年以上等等,那么在首次诉讼中亦有可能获得离婚判决。
然而,在无上述特殊情形的前提下,通常需要经过两次诉讼方能作出离婚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