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非亲生的孩子都具有遗产继承权。
然而,若该孩子是养子身份,且与继父母建立起了符合法律规定的抚养关系时,其便享有相应的继承权。
其次,养子女经由养父母的收养而成为家庭成员之一,这一事实决定了他们和养父母之间因收养行为而衍生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同时也意味着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基于亲缘血统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将在此基础上消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