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法院对被告人作出量刑决定之前,倘若其主动将诈骗得来的赃款归还给受害者,那么法院在裁判时很可能会对此予以酌情考虑,从而做出更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判决。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退还赃物并不等同于一定能够获得减刑的处理结果,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充分衡量案件本身的严重程度以及被告人所表现出的诚意和悔过态度。
因此,在面对这类复杂情况时,我们必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出最为公正合理的判断。
2、对于涉嫌诈骗的案犯及被告而言,即便他们已经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金额悉数归还给受害者,仍然存在着被判处刑罚的可能性。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诈骗公私财物的金额已经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所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如果存在以下五种特殊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并且被告人能够真诚地认罪悔罪,那么就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1)具备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2)在一审宣判前全额退还赃款;
(3)未曾参与分赃或者所获赃款较少且并非主犯;
(4)得到了受害者的谅解;
(5)其他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