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终本案件并非意味着将被执行人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而仅仅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用以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故此依法作出终止本案执行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然而,当被执行人出现如下任意一种情况时,将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即违背限制消费令的规定、拒不遵守财产报告制度以及具备偿还债务的实际能力却故意逃避不肯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相关义务,以及其他有待进一步明确的事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