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建筑物系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建造,那么该建筑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可按照均等原则进行分配;
然而,若是在领取结婚证书前由男方独立出资所建造的房屋,且宅基地使用权凭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男方姓名,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解读,此种情况下,该房产应属男方在婚前所得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故离婚时分隔时无法予以平均分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