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约定的利率未超出年度利率24%这一范畴,则该项约定应属合法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重要司法解释,若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度利率的36%,则对于超额部分的利息约定将会认定为无效。
然而,如若借款方已经向债权人支付了超过年度利率36%的部分款项,借款方可依法向债权人提出退还这部分利息的要求。举例来说,假设借款金额为40,000元,每月利息为2,000元,若此项约定并未超过年度利率24%的上限,那么该项约定便属于合法有效;反之,若约定的年度利率超过了这一比例,那么超出部分的约定将被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