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够这样操作的。
唯有当涉及到了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时,其配偶才有可能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连带责任。
然而,若仅属于个人的负债问题,那么妻子就没有法律上义务去进行赔偿。
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指的就是在婚姻关系仍处在存续期间时,夫妻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为了维持家庭共有的生活品质而对第三者所产生的负债。
当夫妻双方离婚后,这种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他们两人协商并共同进行还款。
若在此过程中,共同拥有的财产不足以支出还款,或是夫妇二人已做出了平分财产的决定,只有在得到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债务处理;
若是两者无法达成共识,便只能由相关的司法机构来进行判决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