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是夫妇二人共同背负的债务,是可以寻求其配偶帮助的。
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若借款人以此种形式私自向夫妇二人都知晓且同意的债务,那么在一方不幸离世之后,另一方依然需要对此债务承担起连带的偿付责任,也就是说,无论经济状况如何,其配偶都需要承担这笔债务。
其次,假如债务人的伴侣尚在世上,债权人有权直接向其发起诉讼,因为该债务理所当然属于夫妇之间的公共债务。
只需要验证此债务确实属于夫妇公共同债务即可。
最后,债权人也可以选择对债务人所有的继承人进行法律追责,但是必须证实债务人确实存在着相应的遗产才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