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关于机动车辆安全检测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根据车辆总体质量、车身长度以及载客数量等因素,机动车大致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
首先是大型汽车,其定义为总质量超过4,500千克,或者车身长度达到或超过6米,亦或是载客数量多达20人以上的各类汽车;
其次是小型汽车,此类车辆的总质量不超过4,500千克(包含4,500千克在内),车身长度未超过6米,同时载客数量也未满20人;
第三类是专用汽车,这是指装备有特定设备并具备专项使用功能的汽车,如清扫车、测量车、邮电车、汽车起重机等;
最后一类则是特种车,这类车辆具有特殊的专门用途,主要用于应对突发事件,例如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修车、警备车、交通事故勘察车等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