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需提交保全措施申请,申请人应按以下规定缴纳相应金额的费用:
所保全之财产价值在1000元人民币以内或不涉及任何财产价值的,每项案件仅需支付30元人民币;
若财产价值超过1000元但未达10万元人民币时,按照所超额度的1%比例收费;
然而,当保全财产价值超过10万元人民币时,则需按照超出部分的0.5%比例进行收费,但申请人需注意,申请保全措施所需支付的费用总和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