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民事诉讼中,即使已逾越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达三年之久,仍可依据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争议案件,若其符合立案要求,理应予以充分考虑并受理立案。
但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并不会主动援引已过诉讼实效这一理由来拒绝或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然而,当被告接收到起诉通知之后,他有权依法运用诉讼时效抗辩权。
此时,法院将依照诉讼时效的相关法规对此进行详尽审查,并基于此作出判断,决定是否批准原告的诉讼请求,亦或批准被告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
如果被告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极具说服力,同时案情清晰无误,法院依然能够做出有利于原告的裁决。
然而需特别强调的是,诉讼时效抗辩需在一审审判过程中的特定时间段提出才能受到法院的依法受理。
2.在法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事项,比如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维护自身权益的要求或者同意履行已经产生的义务,那么法院将会自这一事件发生之时起,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即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将会享有新的为期三年的诉讼时效权利。
当然,如果在这一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本人完全不知情地遭受了合法权益的侵犯,法院仍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予以保护。
尤其需要慎重的一点是,如果权利受侵害的具体时间尚未超过二十年,那么无论诉讼时间跨度多久,人民法院都会依法给予充分保障。
然而在一些特殊的案例中,人民法院有权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以便深入调查和解决相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