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职员工因病患或者由于工作以外的伤害,必须停止其正常工作接受治疗之时,依据该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与在我司的服务年限长度,我们将提供由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不等的医疗期。
具体规定如下:
(1)对于实际工作时间不足十年且在我公司工作年限在五年内的员工,医疗期为三个月;
而工作年限超过五年者则为六个月。
(2)至于实际工作时间已经超过十年且在我公司工作年限在五年内的员工,医疗期为六个月;
工作年限超过五年但未满十年者,医疗期为九个月;
工作年限超过十年但未满十五年者,医疗期为十二个月;
工作年限超过十五年但未满二十年者,医疗期为十八个月;
工作年限超过二十年者,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
在此期间内,我司将不会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