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期间发生的任何一方名义之下所产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被视作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除了非法债务之外,例如因赌博或是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而引发的债务,这类债务可能不受法律保护或者应当由负债人自行独立承担)。
然而,如果夫妻中的另一方能够有力地证明这笔借款确实仅仅属于负债人的个人债务范畴,则未参与负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有权拒绝债权人提出的还款要求。
这种情况下,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首先,债权人和负债人之间已经明确约定了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其次,该债务是由于负债人的个人原因导致的,并且没有得到配偶的同意和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