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倘若行为主体存在破坏他人财物之行为,应当依照被损毁财物的实际价值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在对财产评估实际价值方面,应以伤害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或其他公认适当的方式予以确认和计量。
也即需借助专门的鉴定机构来对此类财物进行审慎的鉴定与判断。
3、关于赔偿款项的支付具体事宜,双方当事人可共同协商予以决定。
若是经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便需要确保按照既定要求一次性结清全部赔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