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涉案人员并不知晓有关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之法律规定,即便真的做出了此类行为也不能因无知而被豁免或减轻责任。
然而,由于本罪行的认定不仅取决于实际销售行为,同时还需考虑犯罪构成的两个要素,即明确知晓所销售产品确为伪劣品及可能存在仿制之风险。
因此,这种无意识的违法行为同样会视为犯罪行为。
关于涉案人员以掺杂、掺假等方式制造、销售产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但不足二十万元的情况,将面临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同时还须承担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两倍以下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