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企业破产后,债务清偿仍须继续履行。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破产财产需在优先抵扣破产费用及共同利益债务之后,按如下顺序进行偿还:
首先,应先偿还清偿破产人拖欠员工的薪资福利、医疗康复、残障补贴以及抚慰款项等;
其次,将剩余部分用于清偿破产人应付但尚未划转至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理应支付给员工的各项报酬;
再次,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上述两项规定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人所欠的税款;
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若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满足同一顺序的清偿需求,则应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