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面对离婚这一问题上,关于婚姻期间男方所购置之房屋,其归属权并不一定完全由女方获得。
首先,若男方买房时使用的是自己的款项并已在结婚前偿还所有房贷,则这种情形下的房屋应被视为男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女方无权对此进行分割;
其次,倘若该房屋乃是在婚后由男方与女方共同署名购买,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将由男女双方各享有一半权益,女方因此可通过法律手段取得相应的房产份额;
最后,如果这处房产在婚前就已经由男方单独购买,然而在婚后却是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贷款还款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判决此房屋归男方所有,但同时也须对女方做出适当补偿,以保证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