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折扣商品是否享有退货更换权利这一问题,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营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通告、声明或店面公告等形式,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任何形式的篡改、削减或解除,亦不得减轻或豁免其应承担的责任,更不可加重消费者的负担。
因此,如果有商家制定出声称减价商品不予退货更换这样的规则,那么此种行为是不被许可的,也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
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