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规定中明确指出,若商家存在欺诈经营的行为,必须依照消费者的请求,对他们所遭受的损害进行双倍赔偿,其中赔偿额应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实际价格或接受服务时支付的相关费用的三倍;
如果增加的赔偿数额不足五百元人民币,则需按照五百元来计算。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经营者有五种情况下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他相关的行政部门适度地采取单独处理或联合处理的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若无违法所得,则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者,将被勒令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1)销售的商品存在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现象,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将残次品、等外品等瑕疵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2)销售的商品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者已经过了保质期、失去效能、变质、受到了污染;
(3)销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产地、企业名称或地址,或者伪造、冒用了认证等质量标志,或者将组装产品冒充原装产品、非进口商品冒充进口商品;
(4)销售的商品本应经过检验、检疫却未经过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后发现不合格,或者伪造了检验、检疫的结果;
(5)通过虚假的广告宣传、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现场演示等手段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