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在校儿童因嬉戏引发伤害事故后的责任归属问题,具体论述如下:
当青少年步入成年阶段时,他们所取得的过失行为将会为自己的行为负起全责;
然而,如果涉事学生仍然处于未成年时期,只要学校已经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对其进行教育以及管理的义务,那么学校便无需对此类事件承担任何责任;
但是,若学校未能充分履行上述职责,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如果此类伤害事故并非由学生自身原因导致,而是由第三方因素引起,那么学校仅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