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遭遇房产被拆迁并未能得到相应补偿的情况下,您有权向所属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提起诉讼。
因这些层级的政府机构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他们肩负着对其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及补偿工作进行全面管理的重要使命。
同样,土地的征收也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
然而,如果您尚未收到任何形式的补偿款项,那么无需直接启动诉讼程序,而是可以选择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投诉。
关于房屋补偿费用(即房屋重置费),这部分资金将用于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具体的计算方式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进行分类,然后再以每平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至于周转补偿费,它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中所面临的不便之处,或者是他们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时所需承担的额外开支。
这笔补偿费用的计算依据是临时居住条件的优劣,并且会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月度为单位进行补贴。
最后,奖励性补偿费则是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是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生活,或者是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均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制定。
其计算公式可表述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