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您所持有的交警部门开具的罚单遗失了,那么您需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来进行罚款的缴纳:
首先,您可凭借自身的行驶证以及驾驶证,前往所在地的交警交通违法处理中心寻求帮助,请求重新开具相应的罚单,然后再依据新的罚单上的指引,完成罚款的缴纳工作。
其次,在三天之后,您也可以通过输入自己的汽车牌照号码、车辆发动机号或车架号,登录当地的交通违章查询网站,查找与之对应的违章记录,并获取本次违章行为的处理文书号,随后便可直接前往指定的银行办理罚款缴纳手续。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