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不当得利诉讼的举证责任并不仅限于转账记录。
虽然转账记录无疑可被视为证明资金流动状况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仅依赖转账记录而期望获得绝对性的胜券,实在存在着不小的风险。
原因在于,转账记录本身并无法明确揭示款项的具体性质,如是否属于借款、赠与抑或是其他合法交易行为。
在此情况下,被告方完全有可能针对汇款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或辩解,宣称该笔款项并非不当得利。
因此,为提高胜诉几率,原告必须寻求其他有力证据以支撑其诉讼主张,例如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助证人证言、录音资料、短信往来、电子邮件等通信证据,这些都将有助于法庭更为全面地掌握案件实情,进而作出更为公正合理的裁决。
实践中,原告在提起诉讼之际,应尽全力搜集与保存所有相关证据。
若所提交证据充足且具备法律效力,即便未曾签订借条,原告仍有可能赢得诉讼。
然而,证据的充分性以及合法性始终是决定胜负的关键要素。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