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误工费的具体数额取决于受害者的误工时间长度以及其劳动收入水平。
2、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将作为判定误工时间的主要依据。
若受害人为身体残疾人士且长时期无法进行正常工作,则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伤残鉴定之日前一日为止。
3、对于具备固定劳动收入的受害者而言,误工费将按其实际减损的劳动收入进行计算。
若受害者无固定收入来源,则需以其过去三年内的平均劳动收入为标准进行计算。
4、在受害者无法提供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证据的情况下,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区同行业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计算。
5、受害者的误工费应涵盖但不仅限于其工资收入、“三补”(如餐补、车补及话补)、奖金以及津贴等各类收入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