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误工费代理意见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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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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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误工费代理意见应当写明代理人信息、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造成的误工费标准、代理意见等,对于交通事故误工费的具体赔偿情况应当进行说明,并基于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交通事故误工费代理意见怎么写?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代理意见怎么写?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根据《 诉讼法》第  条之规定,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  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

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 月 日

二、误工费的有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20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3条 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在医疗的过程中,必须是需要支付误工费用的,我国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误工费的支付标准,当事人可以在申请误工赔偿后,结合实际的医疗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对方拒不支付的,可以起诉来 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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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误工费代理意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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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的债务因胡某某未到庭,借款是否事实、因何原因借款以及借款有无归还等情况被告2一无所知,但即使借款事实存在且至今尚未归还,也系胡某某个人债务,与被告2无涉,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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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代理人认为这条规定与婚姻法的精神相违背,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也就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为应当以“为共同生活需要负债”为条件,而不是只要有婚姻关系存在任何一方的负债都是共同债务。如果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个人负债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会导致婚姻关系变成一种非常危险的关系,一旦婚姻出现危机,一方可以通过向外负债来损害另一方利益,而另一方却毫无办法,因为不可能一天24小时跟在后面去防止另一方借款,这完成不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而相反,作为出借方,是否需要由夫妻共同来负债却完全有条件事先作好准备,如果要求借款人夫妻共同承担债务,在借款时可以要求由夫妻双方共同来签字,否则就不借。因此,200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规定更为合理,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浙江省也一直按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来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而浙江省高级人民《关于服务金融改革大局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其本意是防止夫妻通过离婚等形式恶意逃废应共同承担的债务,并没有废除2009年的指导意见内容。其因此,该条规定的后面加有“同时也要防止不适当地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奉化市人民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体现了省高院2009年指导意见的精神,也是这样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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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爷爷想写遗嘱,找了一个律师代写遗嘱,为了怕子女之后因为财产而吵架,所以我爷爷就提前留了遗嘱,但是现在我们不知道这个律师代写遗嘱还要见证人吗。
[律师回复] 以下是关于律师代写遗嘱还要见证人吗的解读。
根据《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对“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按《继承法》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二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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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公司现在发生一件有关合同纠纷的事,想写一份合同纠纷代理意见,请问合同纠纷代理意见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这儿是一份合同纠纷代理意见:
买卖合同纠纷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某易通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成都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以下简称:xx三分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现根据本案有关的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审判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 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货款及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三点:
1、xx三分公司从未与原告签订过《钢材购销合同》,也从未刻制过这枚“成都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高墙四期项目部”的印章,也就是说这枚印章是人为恶意伪造的。到底伪造这枚印章是陈伟与李明的个人行为,还是陈伟李明与原告合谋串通的行为,我公司目前尚不清楚,但是我公司已经决定报警追究伪造我公司印章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在鉴定时由于原告拒不提交《钢材购销合同》原件,导致鉴定不能,因此,原告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xx三分公司从未任命陈伟为“高墙四期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鉴定结论已经告诉我们任命书上的印章同样是伪造的。
3、送货单上同样没有我公司签字或盖章,不能证明该批货物已经实际履行了送货义务,更不能证明已经交付给了我公司。
综上,原告与我公司之间从未签订任何书面买卖合同,更不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因此,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货款及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陈伟和李明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和交付货物的行为,并不能代表我公司,更不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表面上、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他为有权代理人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可见构成表见代理须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
要件
1.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要件
2.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合法。
要件3(客观要件).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要件4(主观要件).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即第三人应是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所谓“正当理由”,一般指被代理人手里持有盖了本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等等。
而本案中,陈伟向吴东出示的仅仅是承包合同的复印件,并没有按照《钢材购销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加盖鲜章的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因此,吴东应当对陈伟的代理权限起了疑心,因此才有了后面的要求陈伟和李明以个人名义所作的《担保书》,此其一;陈伟与吴东的《钢材购销合同》上加盖的是伪造的“成都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高墙四期项目部”的印章,项目部作为一个公司的部门,是不能对外签订合同的,这是常识,此其二;《任命书》上的盖章虽然是三分公司,但是从印章上看也能看出这枚印章是没有印章编码的,现在的公司的印章全部要求在公安机关备案,都是有编码的,此其三。
从以上分析看出,相对人即吴东并非善意无过失,甚至存在一定程度的恶意。如果因该合同致使相对人吴东相信陈伟有代理权,只能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吴东特别疏忽大意,疏忽大意已经超出了一般人的可能的疏忽程度;二是对法律的无知。原告的这种疏忽和无知应当由其与代理人自己承担相应责任,而不能由我公司来承担任何责任。
要件
5.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
本案中公司作为被代理人,对于代理权表象的形成在主观上并不存在过失,比如:公司并不存在公章管理不严、公司授权不明等等现象。
综上,本案客观上没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而原告吴东在陈伟是否具有代理权问题上却存在严重的主观过错,同时被代理人公司在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失,本案中的情形显然并不符合表见代理之要件
三、
四、五的要求,不构成表见代理。
三、如果由公司承担责任,将使企业时时刻刻面临极大的不可预测风险,亦与法律所具有的可预测性相悖。
我们知道,法律的一个重要作用或特征是,法具有可预测性,即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之间将如何行为。但对于一个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的人以自己名义购买物品由公司承担的风险,企业是无论如何都无法预测,既然不可能预测,则就更谈不上预防了。设想,如果一个人没有任何授权,动辄对外购买物品高达上百万、上千万,却判决要企业承担责任,这岂不是可怕!如果不是一个人,而是多个人都这样,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岂不是深不可测?则法律的预测作用荡然无存!
自然人作为个体,相对企业来说,似乎是弱势的,但如果将当事人的恶意或过失造成的责任,一味归咎于企业,是不公平的。企业维系的是许多人的利益,特别当此金融危机之时,企业发展日渐困难,法律应当保护企业正当的权利,法律之所以为表见代理设置了严格要件,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的利益,同时,表见代理制度也是为了保护无过失的被代理人利益不被无故的损害。
法律应平等地保护参与市场经济的每一个主体,企业只负担其因合同约定、违约或过失而应承担的责任。在本案中,企业并不存在任何过失。而本案的原告仅仅凭陈伟的说辞,就十分放心地将钢材买给他,其即使不是故意,也是存在着极大的疏忽大意和懈怠的。对于如此疏忽和懈怠的当事人,却不承担相应的风险,是与法相悖的,何况,吴东的货款判决由陈伟和李明承担责任,其权利照样可以得到保护。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院参考。
某某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最近对继承案件很感兴趣,想知道继承诉讼代理意见书应该怎么写?格式和内容应该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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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注意格式,
其次,在内容上也要写清楚起诉的原因,下面是一篇简易的范文:原告: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电话:被告: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电话:被告: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电话: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原告和两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总价约110万元)。
二、请求判决被继承人遗产的三分之一归原告继承所有。(包括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6产权,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9产权,其他遗产价值7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于1964年12月4日出生,于2008年1月19日因病死亡。原告是被继承人的母亲(原告丈夫于2004年12月8日死亡)。被告某是被继承人的妻子某是被继承人的女儿。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为: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2产权,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3产权,现金以及其他遗产共约20万元。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全部由被告某占有,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协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事项,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原告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谢谢!此致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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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代表和代理的区别:
代表人的行为就视为被代表主体的行为,可以看成是同一个人。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人,代理人的行为是的,只不过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表人对代表人有代表权限的限制,那只是代表人和被代表人内部的关系,不能约束善意的第三人。所以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与善意的第三人行为,该行为仍然有效。此为表见代表。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善意的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此时成立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人的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两者的善意第三人是有区别的:表见代表中,善意的相对人没什么要求,只是要求善意。
表见代理中,相对人不但善意,而且还要求有充分的根据判断该表见代理人拥有有代理权。
实践中一般认为,下列两种情况属于“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1)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雇用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被代理人未将二者雇用关系终止的事实公告或者行为人手中仍持有表明雇用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
(2)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委托授权关系,但由于某种原因,授权结束后行为人仍然持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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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原告有要求被告支付扶养费的权利   原被告双方自1999年1月11日登记结婚,成为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再婚前系农民,现原告已77岁高龄早已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劳动收入没有经济来源,并且自2008年12月26日患病以来,一直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需专人护理照料,原告属于需要扶养的一方。被告自原告2009年1月3日出院后就拒绝原告回家居住,对原告的病情及生活不管不问,也不向原告支付任何医疗费、生活费等基本生活费用,被告没有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原告具有要求被告支付扶养费的权利。   
二、被告不仅有扶养被告的法定义务,而且被告不履行夫妻扶养义务的行为还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   自1999年1月11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至2008年12月26日原告患病住院,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差几天就十年了。由于被告与原告结婚时就已经77岁,且被告身体一直不好,有慢性病,原被告结婚十年来一直是由原告照顾被告的生活起居,十年来原告为被告付出了巨大的感情和心血。现在原告年龄也很大了,身体又有病不能再照料被告的生活起居了,被告就把原告拒之门外拒绝原告回家居住,对原告的病情及生活不管不问。被告完全抛弃了原告十年来为其付出的巨大的感情和心血,被告完全抛弃了原告,被告是把原告当成了他的保姆!原告不是被告的保姆!原被告之间是夫妻关系,原被告之间具有法定的婚姻关系,具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   所以,被告把原告拒之门外拒绝原告回家居住,对原告的病情及生活不管不问,不付给原告任何生活费用,不履行其法定扶养义务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还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   
三、原告的医疗费、护理用具费、护理费、生活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被告应全额负担。   
四、被告应按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居消费支出标准给付原告生活费。   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原告的生活居住地变成了北京,原告的生活居住地为北京这一事实已持续了近十年。因此,被告应按2008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居消费支出标准给付原告生活费。由于,原告2009年1月3日出院后被告就拒绝原告回家居住,原告无奈只好回老家暂住儿子家中。不能因为原告现在暂住天津老家儿子家中,被告就可以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给付原告生活费。如果,判决被告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给付原告生活费,那不仅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而且是对被告不履行其法定扶养义务的纵容![page]   
五、被告主张自己没有能力扶养原告、原告应有自己的子女扶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首先,被告没有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交证据全   部是复印件,没有提交任何一份证据的原件;
其次,被告的主张及其提交的所谓证据与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主张不具有任何关联性。   被告主张原告应有自己的子女扶养,从而免除被告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在原告没有向自己的子女主张赡养费的情况下,原告子女对原告的赡养义务不应对被告履行其法定的夫妻扶养义务产生任何影响。即使原告向自己的子女主张赡养费,也不意味着被告可以不履行其对原告法定的夫妻扶养义务。   综上,被告主张自己没有能力扶养原告、原告应有自己的子女扶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被告的这一主张也是违背道德要求的,被告应受到道德和良心的谴责。
以上就是你需要的赡养费纠纷案件代理意见需要怎么写的解释。
同学对于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服,现在准备去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答辩状代理意见书中怎么写的
[律师回复]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__ 一案,现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 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 份。
(二)文书范本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 市城市规划局。
住所地:×× 市×× 大街32 号院。
法定代表人:刘×× ;职务:局长。
因焦×× 不服答辩人于2006 年作出的城× 字〔2006〕第369 号行政强制
执行决定提起上诉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上诉人的违法事实清楚,答辩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2005
年10 月19 日答辩人接到群众举报,随后立即对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按法定程序进 行调查取证,绘制了施工现场平面图,拍摄了当时现场照片,做了勘查笔录,并 针对上诉人的违法事实和行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可上诉人置答 辩人的通知于不顾,继续进行违法建设。2005 年12 月31 日,答辩人根据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上诉人继续违法抢建行为进行制止,强制拆除其继续违 法建设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在执行前对上诉人的违法建设现场进行拍摄。 从前后两次取证的现场拍摄照片的对比中可以明显看出上诉人继续违法抢建的行 为。一审法院对此也予以认定。因此,上诉人的违法抢建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充分。鉴于上诉人的违法抢建,答辩人为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 护城市建设的正常秩序,依据《××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第48 条之规定,对其抢建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这是答辩人履行行政职责的 正常行政行为,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授权。因此,答辩人对上诉人采取行政强制 措施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二、针对上诉人诉称的部分松动墙体拆除问题,答辩人在一审中已明确说
明。该部分的拆除不是我们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拆除。这部分的拆除是上 诉人所在街道办事处综合考虑该房屋的周边情况、当时天气环境和上诉人没有采 取任何防护措施情况,出于对行人人身安全考虑,在我局执行完毕后,要求当时 拆除人对该松动部分砖块进行拆除,以确保过路行人的安全,
。因此,答辩人
首先 认为该部分拆除与本局的行政强制措施无关。
其次,上诉人所在街道办事处为了
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对墙体部分松动砖块的拆除是出于人性化管理的考虑,是 负责任的做法,也是合理合法的,并无不妥。
三、上诉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如上所述,答 辩人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强制拆除上诉人继续违法建设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不存在任何过错,是依法履行职务行为。因此,上诉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行政赔偿责 任不具备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状,答辩人认为上诉人始终无法分清行政处罚与行政
强制措施的不同和区别。因为答辩人是根据《××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办法》第36 条之规定,是在上诉人违法抢建的紧急情况下所采取行政 强制措施,并不是对上诉人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 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36 条之规定是对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的授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3 条第2 款是行政处罚的设定, 完全是两个不同授权。因此根本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先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适应问题。因此,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答辩人所做的行政强制措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 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法律法规适用正确,应予以 维持。
此致
×× 市中级人民法院
×× 市城市规划局(盖章)
2006 年3 月14 日
(三)文书撰写与提交注意事项
1.被告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67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 日内,将起 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 到答辩状之日起5 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
人民法院审理。(1989 年行政诉讼法第43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 本之日起1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 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在答辩期 限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8号,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6 条的规定,当事 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原审 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 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 日内提出答辩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 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 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诉讼费用的,一 并报送。
2.认真撰写和提交行政答辩状
行政答辩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答辩人的基本情况。答辩人为被告或者被上诉人,被告人为行政机关, 被上诉人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答辩人是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法人、机构或
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职务、地址、电话号码等;答辩人是公民的,则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 贯、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等。
(2)案由。应写明因原告诉答辩人何一案件或者因上诉人对何一案件提出上 诉提出答辩。
(3)答辩意见。答辩状应针对起诉状或者上诉状的诉讼请求或者上诉请求进 行答辩。具体来说,一审答辩状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被告应指明对方陈述的不 实之处,着重
行政复议与诉讼-行政答辩状阐述所采取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以及适用法律的正确性。 二审答辩状除了按照上述方面进行答辩外,主要是针对对方的上诉状进行答辩, 如果赞同一审裁决结果的,也可以从一审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适当等方面进 行答辩,以论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4)应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答辩人签名,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 当盖章;写明提交本答辩状的年月日。此外,对行政复议答辩状代理意见应按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 人数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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