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两轮电动车未悬挂牌照或者持有有效证件的情况下进行道路通行活动是一种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
2.电动车的全新国家标准在2018年5月15日予以对外公布并生效,自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全面施行。
依照新国标所设定的规定,电动车辆可以被详细地划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以及电动摩托车三大类别的范畴。
其中,电动自行车将按照非机动车的管理模式进行处理;
而电动轻便摩托车与电动摩托车则被归为机动车范畴内,必须要上机动车牌照、通过驾驶员考试以及购买相应的保险等各项条件后方可允许上路行驶。
3.出于对新规颁布之前,诸多企业已生产并且出售相当数量的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车这一现实状况的充分考虑,新规则特意设置了长达3年的过渡期限。
在此期间,这些非国标电动车可以先行挂载临时牌照,并且直至2023年3月之间仍可继续在道路上行驶,但自此之后,任何未获得合法许可的电动车均严禁在公路上行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
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
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