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尽管在通常情况下,我们都有权利维护自己的私人生活并保守其中的秘密,但如果将这些私密事项公之于众,那么就可能构成侵权或违法。
个人隐私乃是指我们不希望或者不能够公开给公众知晓的那部分私人生活,因此对于他人的隐私,我们理应持有起码的尊重。
同时,除了个人的主观意愿之外,我们不能够随意侵犯他人的隐私,因为这种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和秘密性的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编已经对隐私的定义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并且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提出了全新的规定:
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以及行踪信息在内的所有个人信息,都被纳入到了个人信息的范畴之内。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我国的刑法体系中并未设立“个人隐私罪”这一罪名,取而代之的是“个人信息罪”,而个人信息则涵盖了个人隐私的大部分内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